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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省级工业设计中心和工业设计示范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讨论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我省企业工业设计中心、工业设计企业和工业设计基地的建设,充分发挥工业设计在产业转型升级方面的重要作用,根据《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工信部产业〔2012〕422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特色工业设计基地建设加快块状经济转型升级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11〕81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工业设计是以工业产品为主要对象,运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结合美学、经济学等知识,对产品功能、结构、形态、包装等进行整合优化的创新活动。

省级工业设计中心是指工业设计创新能力较强、特色鲜明、管理规范、业绩显著,设计水平领先的企业工业设计中心、工业设计基地和工业设计企业。

省级工业设计示范企业是指工业设计能力强、设计成果产业化多、设计服务水平高,在工业设计行业居于领先地位的工业设计企业。

第三条 省级工业设计中心和工业设计示范企业的认定工作遵循企业自愿、择优确定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经信委)负责省级工业设计中心、工业设计示范企业的认定和管理工作。

各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经信委)负责组织本地区省级工业设计中心、工业设计示范企业的推荐申报工作,并协助省经信委对省级工业设计中心、工业设计示范企业进行指导和管理。

省属企业和央企在浙机构可自行组织申报省级工业设计中心或工业设计示范企业。

    第五条  省级工业设计中心和工业设计示范企业每两年认定一次,受理认定申请的截止日期为当年的3月30日。

第二章  省级工业设计中心基本条件

第六条  已建立工业设计中心的企业申请认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产业发展导向,履行企业社会责任,在行业内具有明显的规模优势和竞争优势。

(二)已设立独立的工业设计中心两年以上,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具备独立承担相关工业设计任务、提供工业设计服务和培训专业人员能力。工业设计中心组织体系完善,机制健全,管理科学,发展规划和目标明确。

(三)有较强的设计能力,从事工业设计人员20人以上,其中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工业设计师以上职业资格及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比例不低于70%。近两年,获得授权专利20项以上,年工业设计成果转化产值1亿以上

(四)企业两年内未发生重大质量或安全事故,没有违法行为的情况。

第七条  工业设计企业申请认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履行企业社会责任,在工业设计行业内具有较好的信誉和较强的竞争优势。

(二)立两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较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企业组织体系完善、机制健全、管理科学,发展规划和目标明确。

(三)从业人员50人以上,其中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工业设计师以上职业资格及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比例不低于70%。

(四)有较强的设计能力,服务制造企业20家以上。两年,获得授权专利30项以上,工业设计服务年营业收入不低于1000万元。

第八条  工业设计基地申请认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履行企业社会责任,为省内块状经济和区域内相关制造企业提供设计服务平台,并得到所在地政府扶持的基地。

(二)成立一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营业面积不少于3000㎡。公司化运作、特色化定位、信息化服务,运营高效、管理规范,有明确发展规划和目标。有为工业设计企业与制造企业提供服务和对接平台。

(三)集聚工业设计企业20家以上,与100家以上制造企业签订战略合作协议。基地内专职从事工业设计人员100人以上。

(四)工业设计服务年营业收入2000万以上,设计成果转化产值5亿以上。

第三章  省级工业设计示范企业基本条件

第九条  省级工业设计示范企业申请认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履行企业社会责任,在工业设计行业内具有一定的规模和竞争力。

(二)立两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良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企业组织体系完善、机制健全、管理科学,发展规划和目标明确。

(三)从业人员25人以上,其中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工业设计师以上职业资格及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比例不低于70%。

(四)有较强的设计能力,服务制造企业10家以上。两年,获得授权专利20项以上,工业设计服务年营业收入不低于400万元。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条  企业(基地)通过所在地经信主管部门向市经信委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浙江省省级工业设计中心申请表》(见附件1、附件2、附件3)或《浙江省省级工业设计示范企业申请表》(见附件4),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二)两年来企业工业设计中心、工业设计基地和工业设计企业建设及运行情况。

(三)其他需要补充和说明的有关情况。

第十一条  市经信委组织对申报企业(基地)进行初审,确定推荐企业(基地)名单,并在规定时间内将上报文件和被推荐企业(基地)的申请材料报送省经信委。   

省属企业和央企在浙机构可按要求将申请材料直接报送省经信委。

第十二条  省经信委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和必要的现场审查并提出审核意见,择优确定省级工业设计中工业设计示范企业心名单,并在省经信委及相关网站公示

第十三条  对公示无异议的企业工业设计中心、工业设计基地和工业设计企业,经省经信委批准,授予“省级工业设计中心”“ 省级工业设计示范企业”称号,并以通告形式公布。

第五章  管  理

第十四条  省级工业设计中心、工业设计示范企业名单在省经信委及相关网站及有关媒体公布,并适时更新,方便社会公众查询和监督。

第十五条  省经信委对已认定的省级工业设计中心、工业设计示范企业实施动态管理,每两年组织一次复核。接受复核的省级工业设计中心、工业设计示范企业须自愿申请复核,并填写有关材料,通过当地经信主管部门报市经信委。市经信委审核后填写评价意见,在复核当年的3月30日前将上述材料报省经信委。省属企业和央企在浙机构可按上述要求将复核材料直接报送省经信委。经省经信委复核,以通告形式发布复核结果。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其省级工业设计中心或工业设计示范企业称号:

(一)未按规定参加复核的;

(二)复核结果为不合格的;

(三)所在企业(基地)自行要求撤销的;

(四)所在企业(基地)被依法终止的;

(五)弄虚作假、违反相关规定或有违法行为的。

第十七条  因第十六条第(一)、(二)、(三)项原因被撤销省级工业设计中心或工业设计示范企业称号的,企业(基地)在两年内不得重新申请省级认定。

第十八条  因第十六条第(五)项原因被撤销省级工业设计中心或工业设计示范企业称号的,企业在四年内不得申请省级认定,并暂停所在市下一年度申报工作。直接向省经信申报的,暂停该省属企业或央企在浙机构下一年度申报工作。

第十九条  省级工业设计中心或工业设计示范企业所在企业(基地)发生更名、重组等重大调整的,应在办理相关手续后30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通过市经信委报省经信委备案。省属企业和央企在浙机构可直接报省经信委。

第二十条  省经信委对调整和撤销的省级工业设计中心、工业设计示范企业,以通告形式公布。

第二十一条  对通过省级工业设计中心工业设计示范企业认定的,省经信委将会同相关部门予以一定的政策扶持,并从省级工业设计中心中择优推荐申报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从省级工业设计示范企业中择优推荐申报省级工业设计中心。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各市经信委可结合本地区实际,参照本办法组织开展市级工业设计中心、工业设计示范企业的认定工作,并对工业设计中心、工业设计示范企业建设给予支持和指导。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经信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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